领导包案处理信访事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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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领导包案处理信访事项制度

     

    为了及时妥善处理重大疑难信访事项,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信访条例》规定,制定本制度。

    1、凡中央、省、市交办和区领导批办信访事项,必须实行领导包案处理,包案率100%。

    2、本部门、单位排查的突出信访问题,视情况确定是否实行领导包案处理。

    3、领导包案处理信访事项要落实责任制,明确包案领导、工作人员、办理期限、目标要求,做到问题不解决不放过,信访人不息访不放过。

    4、根据具体情况,依据政策法规,对信访事项做出恰当处理。符合政策法规,有条件解决的,要予以解决;虽然符合政策法规,但由于条件暂不具备,要做好解释工作,争取理解;对不符合政策法规的信访问题,要做好疏导说服工作;对集体上访人员,要做好思想稳定工作的,并注意妥善解决群众提出的问题;对严重违反《信访条例》规定的行为,要依法进行训诫、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按期回告办理结果,提交结案报告。结案报告必须经包案领导签字。

    6、信访事项办理结果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书面告知信访人。

    7、如果必要,包案领导应亲自或指定工作人员就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到信访人居住地与信访人面谈沟通。

    8、做好信访资料的搜集立卷归档工作。



    2008-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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