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 访 工 作 领 导 责 任 制

    字体显示:【大】  【中】  【小】
     

    信 访 工 作 领 导 责 任 制

     

    1、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对信访工作负总责,是第一责任人;分管信访工作的负责同志具体负责,是直接责任人;其他成员按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信访工作负责。

    2、主要领导

    (1)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

    (2)将信访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与经济发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等工作一同研究、一同布置、一同检查、一同考核。

    (3)主持党政联席会等会议,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信访突出问题和重大矛盾纠纷化解调处工作,对辖区信访问题胸中有数。

    (4)阅批重要群众来信,了解群众疾苦和呼声。

    (5)带头落实信访接待日制度,倾听群众意见、建议和要求。

    (6)组织力量现场处理重大集体上访及群体性事件。

    (7)对上级交办,领导批办重要信访事项,组织力量进行处理。

    (8)为信访工作机构提供支持,确保信访渠道畅通。

    (9)对信访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3、分管领导

    (1)协助党政主要领导具体抓信访工作。

    (2)对提交信访联席会议研究的议题进行审查。

    (3)对信访干部人事变动提出意见、建议。

    (4)检查信访事项办理环节的情况及排查调处、信息报送、数据统计等工作。

    (5)阅批群众来信。

    (6)主动参与信访接待日。

    (7)配合党政主要领导处理集体上访及群体性事件。

    (8)对信访事项办理结案报告审查把关。

    (9)对奖惩事项进行审查。

    4、其他领导

    (1)对职责范围内的信访工作负责。

    (2)对分管范围内的信访突出问题实行包案处理。

    (3)阅批群众来信。

    (4)按规定参与信访接待日。

    (5)配合党政主要领导处理集体上访及群体性事件。

    (6)检查分管范围内职能部门、单位依法开展信访工作的情况。

    5、严格实行信访工作目标管理和责任追究。把信访工作纳入综合目标管理之中,把领导干部做信访工作的绩效情况纳入年度述职的内容,对不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信访条例》和《武汉市信访工作领导责任追究暂行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及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2008-02-20

    【页面纠错】 【关闭窗口】 

    相关新闻
  • 领导接待群众来访日制度
  • 领导包案处理信访事项制度
  • 接待办理群众来访(来电)信访事项工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