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 访 事 项 督 查 督 办 制 度
为了保证信访渠道的畅通,提高信访事项办理质量和工作效率,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信访条例》之规定,制定本制度。
1、督查范围:
(1)领导分管、信访干部、接待场所、便民措施、制度上墙、工作落实等办公条件情况;
(2)信访事项登记、告知、办理、回复等程序是否合理规范等情况;
(3)上级交办、转办、领导批示办理的信访件,群众10人以上联名信,重复上访、越级上访和集体上访问题等信访事项的处理情况;
(4)信访工作目标执行情况。
2、督办范围:
(1)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2)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3)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4)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
(5)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
(6)不按要求报送信访情况分析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
(7)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3、信访部门对督查督办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4、对信访工作行为不规范的工作机关,上级信访部门要提出改进建议,责令其整改。
5、收到改进建议的机关应当在30日内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改进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
6、对既不接受改进工作建议,又不说明情况的工作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