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 访 事 项 督 查 督 办 制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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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 访 事 项 督 查 督 办 制 度

     

    为了保证信访渠道的畅通,提高信访事项办理质量和工作效率,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信访条例》之规定,制定本制度。

    1、督查范围:

    (1)领导分管、信访干部、接待场所、便民措施、制度上墙、工作落实等办公条件情况;

    (2)信访事项登记、告知、办理、回复等程序是否合理规范等情况;

    (3)上级交办、转办、领导批示办理的信访件,群众10人以上联名信,重复上访、越级上访和集体上访问题等信访事项的处理情况;

    (4)信访工作目标执行情况。

    2、督办范围:

    (1)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2)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3)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4)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

    (5)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

    (6)不按要求报送信访情况分析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

    (7)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3、信访部门对督查督办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4、对信访工作行为不规范的工作机关,上级信访部门要提出改进建议,责令其整改。

    5、收到改进建议的机关应当在30日内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改进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

    6、对既不接受改进工作建议,又不说明情况的工作机


    关,上级信访部门要予以通报;造成严重后果的,建议有关部


    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008-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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