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 访 事 项 件 件 回 告 制 度
为了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信访条例》之规定,制定本制度。
1、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信访事项转送、交办有权处理的机关处理。
2、对上级机关转送、交办和领导同志批办的信访事项要认真登记,并在15日内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
3、上级机关和领导同志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的要落实专人办理,重要信访事项要实行领导包案处理。
4、对经调查核实的信访事项,必须依照《信访条例》第三十二条作出处理。
5、上级机关转送、交办和领导同志批办的信访事项,要求回告的,必须在指定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提交办结报告。确因情况特殊,不能按期办结回告的,要向上级部门和同级党政领导说明延期理由,并按时报告处理进度,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日。
6、对有利于改进机关工作,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保护公共利益的信访事项,信访部门应及时向同级党政部门报告,以便研究论证,积极采纳。研究、采纳的情况要按要求作出回告,并告知信访人。对积极建言献策有突出贡献的信访人,应当给予鼓励和奖励。
7、信访事项办结报告经同级党政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审查同意后,在法定期限内告知信访人,并由信访人签收。
8、信访事项办结报告要一案一文,合乎格式,情况清楚,定性准确,处理恰当,适用政策法规充分,程序合法。
9、转送、交办信访事项的单位对各承办单位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把关,对不符合结案要求的,退回重处。
10、上级信访部门对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办理情况定期进行通报。
11、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不作回告要求。
12、对转送的重复信访事项,若没有新的内容,而原案处理符合规定的,可不再受理。
13、回告材料实行对口回告,即下级信访部门对上级信访部门回告,下级党政机关对上级党政机关回告,同时抄报上级信访部门。
14、凡上级转送、交办和领导同志批办的信访事项,一律由有权处理的单位直接答复信访人。
15、对信访事项登记、受理、调查及办理回复等材料要及时收集整理,一事一案,及时归档,妥善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