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 访 信 息 报 送 制 度
为了及时掌握信访情况,为领导机关决策服务,根据《信访条例》之规定,制定本制度。
1、健全信访信息报送网络。区信访部门,各办事处(镇、园区),区直各部门、单位、社区(大队)及企业都要确定信息员负责信访信息收集、报送工作。
2、重大、紧急信访信息在向同级党政领导报告的同时,报送区信访部门,通报区相关主管部门。
3、区公安分局、区综治办、区信访部门要加强联系,互通情况,实现信访、稳定信息资源共享。
4、为了保证信访信息的准确性,减少工作的盲目性,信息上报前应进行必要的核实。
5、重要信访信息必须快速、及时报送。
(1)发生罢工、罢课、罢教、罢市、游行示威、围攻党政机关、堵塞交通、非法聚集,发生涉及人数较多的可能引发群众集体上访的重大事项(件),20人以上集体上访且上访群众有过激行为的,携带管制器具等危险品上访或在上访中扬言制造事端和自杀的,必须在事件发生1小时内向区信访部门报告,并及时续报处理进展情况;
(2)上访人数虽不多,但反映的问题具有较强的政策性和上访人员有跨地区串联倾向的,可能发生进京上访的,必须在事件发生2小时内向区信访部门报告,并及时续报处理进展情况;
(3)有影响稳定的重大苗头,以及其它可能产生严重后果或影响社会稳定的情况,必须在3小时内向区信访部门报告,并继续予以关注,随时报告动向及处理情况。
6、信访信息工作应当与调查研究工作相结合,加强综合分析,力求反映的情况和问题客观、全面,有一定的深度和广度,努力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预测、有建议。
7、上级信访部门应加强对下级信息网络的管理和指导,定期发布信息需求要点,通报信息采用情况,交流信息工作经验,保证信息网络灵敏高效运转。
8、报送信访信息要报请分管领导和部门负责人批准。
9、信访信息应当报送的内容:
(1)对党和政府工作的情况的反映和意见。
(2)有关党和政府各项政策、措施的执行情况和反馈意见。
(3)有关经济改革和经济活动中重要情况和问题的反映。
(4)重大集体上访和突发事件的情况。
(5)重要社会动态的反映和倾向性、苗头性、突发性情况。
(6)重要的检举和揭发。
(7)有关群众生产、生活中突出问题的反映和要求。
(8)一定时期内信访情况的综合分析及专题调查情况。
(9)党政领导同志对信访工作发表的重要讲话,对重要信访问题的批示意见,信访工作的新思路、新举措、新经验。
(10)其它需要送请领导和上级机关阅知的重要情况。
10、信访信息报送工作纳入信访工作目标管理。